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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何判刑

根據其行為的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可能會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國1997年修改後《刑法》第114條、第115條規定的一個具體罪名,該罪名是一種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犯罪。根據刑法規定,我國刑法學界大多數學者主張的主流觀點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綜上所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