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怎麼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中辯護人有哪些權利?
(一)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且在會見時不被監聽。其他辯護人需要經人民法院、檢察院批准,才享有以上權利。
(二)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需要經人民法院、檢察院批准,才享有以上權利。
(三)辯護人有申請人民檢察院、法院調取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證據的權利。
(四)辯護人有自行收集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證據的權利。
(五)出現法定情況,辯護人有拒絕辯護的權利。辯護人有獨立發表辯護意見的權利。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辯護人範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表現形式非常的多,此罪也屬行為犯,只要實施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就會被判刑,造成了嚴重後果,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