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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怎麼量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W)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怎麼量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怎麼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中辯護人有哪些權利?

(一)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且在會見時不被監聽。其他辯護人需要經人民法院、檢察院批准,才享有以上權利。

(二)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需要經人民法院、檢察院批准,才享有以上權利。

(三)辯護人有申請人民檢察院、法院調取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證據的權利。

(四)辯護人有自行收集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證據的權利。

(五)出現法定情況,辯護人有拒絕辯護的權利。辯護人有獨立發表辯護意見的權利。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辯護人範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表現形式非常的多,此罪也屬行為犯,只要實施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就會被判刑,造成了嚴重後果,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