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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幾年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81W)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幾年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幾年

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物件,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並無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構成該罪。

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該罪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

一、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

二、其他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司法實踐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在:

(一)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設電網,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任何個人、單位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架設電網,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同時,私設電網也是一種危險方法,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物件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種行為,無論是從主觀方面還是從客觀方面,都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二)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於故意。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相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對於醉酒駕駛在特定情形,尤其連續衝撞或在肇事之後仍繼續衝撞,並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下,應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多為間接故意),其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這種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報復社會,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四)以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目的往往是報復社會或者尋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群開槍射擊。這種行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持希望態度屬於直接故意構成外,其他多數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的時候,可能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反之,在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時候,不構成犯罪。對此,需要嚴格把握,以便更好地維護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