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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如何判?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15K)

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如何判?

《刑法》第115條第1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五個故意犯罪的罪名: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時明確規定了以上五個具體罪名在兩種情形下的刑罰種類和量刑幅度:

第一種情形是犯以上五個具體罪名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說明以上五個具體犯罪是危險犯;同時還包括了上述具體犯罪處於的狀態可以是犯罪的未遂也可以是犯罪既遂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二種情形是犯以上五個具體罪名之一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裡的“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是以上五個具體犯罪的結果加重情形,也是出現嚴重後果的情形,自然其刑罰幅度和種類也比第114條規定的要嚴厲。

綜合上面所說的,以危險的方法而危害公共的安全對於此行為已經違反了刑事的條款,但在處罰的上面也會按犯罪的情節來進行認定,輕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對於嚴重的可以高達死刑,所以,遵守法規是我們公民應盡的責任,不然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