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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會判幾年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過失,該罪屬於結果犯,不同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能以該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會判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