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資金罪需要蒐集證據嗎?
肯定是需要蒐集證據才會進行處理,挪用資金罪證據如何收集: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1、主體方面應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工作單位、單位性質、部門、職務、職權及獲得職務、職權的具體時間等。
2、在主觀方面要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目的,犯意產生的時間、原因、是否有歸還的打算等;如果是共同犯罪,還應訊問犯罪預謀的過等等。
3、在犯罪客觀方面應查清:
(1)具體實施挪用行為的時間、金額、次數、參與人等;
(2)所挪用公款的來源及性質;
(3)挪用的具體手法;
(4)挪用的公款形式----現金、有價證券等以及是人民幣還是外幣;
(5)所挪用公款的去向、用途及實際挪用週期;
(6)是否有歸還本息的準備或事實;
(7)挪用公款的歸還情況;
(二)證人證言
詢問有關知情人,詢問內容應與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證,大致應包含:
(1)證人與犯罪嫌疑人的關係,是否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2)犯罪嫌疑人如何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行為;
(3)涉案款物的性質及所有權情況;
(4)挪用公款的時間、次數、形式、總額及挪用的手段;
(5)所挪用款物的本息歸還情況;
(6)單位帳務處理情況及挪用人的隱瞞、欺騙情況;
(7)發現犯罪行為的時間、原因等詳細情況;
(8)犯罪嫌疑人到案情況;
(9)其他與本案有關的情況。
(三)物證
應全面收集與本案有關的物證。
(四) 書證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明,應包含身份證、戶籍本、個人檔案登記表中的履歷表、任命書、職權證明等;
(2)被挪用款物單位的性質、營業執照等;
(3)證明公款性質的書證;
(4)證明公款是特定款物的書證;
(5)涉案單位相關時期的會計帳簿、憑證等會計資料;
(6)其他有關書證。
綜合上面所說的,挪用資金罪就是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而挪用公司的財物,對於此行為必定就會構成犯罪,但對於公司如果要用此罪進行起訴,那麼就需要合理的收集相關的證據,有合理的事實情況才會讓違法者得到應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