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經濟犯罪辯護>

挪用資金罪證據怎樣收集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1.97W)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主體方面應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工作單位、單位性質、部門、職務、職權及獲得職務、職權的具體時間等。在主觀方面要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目的,犯意產生的時間、原因、是否有歸還的打算等;如果是共同犯罪,還應訊問犯罪預謀的過等等;

挪用資金罪證據怎樣收集

(二)證人證言;

(三)物證;

(四)書證。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