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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成立需要請律師嗎?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2.02W)

一、挪用資金罪成立需要請律師嗎?

挪用資金罪成立需要請律師嗎?

需要請律師,也可以自行辯護。辯護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自行辯護權與國家追訴權是同時產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訴,進入刑事訴訟程式,就自動享有自行辯護權,進行上述辯護行為。自行辯護權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二、挪用資金罪的認定條件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裡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在司法實戰中,對於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事實認定應當按照上述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犯罪事實的認定上,還需要結合實際挪用資金的實際情況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