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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怎麼收集證據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主體方面應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工作單位、單位性質、部門、職務、職權及獲得職務、職權的具體時間等。在主觀方面要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目的,犯意產生的時間、原因、是否有歸還的打算等;如果是共同犯罪,還應訊問犯罪預謀的過等等;
(二)證人證言;
(三)物證;
(四)書證。

挪用資金怎麼收集證據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