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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主要證據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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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資金罪主要證據包括哪些?

挪用資金罪主要證據包括哪些?

挪用資金罪主要證據包括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員存在著挪用資金的這樣一種客觀行為的證據,都可以具體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能夠證明犯罪的證據有很多種,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在挪用公款案、挪用資金案中,最重要的證據是賬務證明。賬冊記載資金的出入、流向,可以直接指明單位的多少資金,何時經過何人從賬戶中被轉到何處何人手中(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物件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挪用資金這種行為是堅決不對允許的,因為對於一個企業來說的話,他們的資金只能夠專款專用,用於公司的一些經營生產的活動,而不能夠被工作人員私自的挪用,否則會按照刑法來進行合理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