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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徇私枉法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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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徇私枉法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2021徇私枉法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徇私枉法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所謂司法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賦予審判和法律監督權力的機關。在我國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總稱。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檢察權;公安機關是公安機關,負責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公、檢、法三機關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於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明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在立案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應該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4)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裁判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縱罪犯,或者冤枉好人。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徇私枉法罪,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非司法工作人員不犯本罪;其次,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第三,成立徇私枉法罪,不要求情節嚴重,對於本罪而言,情節嚴重只是加重法定刑的依據。從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標準來看,其實處罰也比較重,建議訴訟過程中最好委託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