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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2021年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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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2021年是怎樣的?

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二、如何劃分交通事故責任

(一)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該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2、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確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逃逸方當事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當事人有過錯的,確定其無責任。

3、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二)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雙方當事人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則認定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1、事故一方當事人因具有違反各行其道、讓行規定等嚴重過錯行為而發生事故的,負事故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因具有一般過錯行為而發生事故的,負事故次要責任。

2、事故雙方當事人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承擔同等責任。

(三)雙方均無責任

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首先,交通肇事不必然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要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那麼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另外,交通肇事過程中可能出現指示逃逸的情況,若之後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此時逃逸者受到的刑事處罰會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