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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量刑標準2021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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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量刑標準2021是怎樣的

一、盜竊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盜竊罪量刑應該依據實際情況而定,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執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二、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觀上表現為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的物件是財物,這裡的財物既包括有體物,也包括無體物。盜竊罪的物件必須是他人佔有的財物。從客觀上說,佔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2、盜竊罪的主體。只能是已滿16週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可能成為盜竊罪的主體,但單位集體盜竊公私財物,所盜財物由單位所有的,應以共同盜竊犯罪追究決定者與實施者的刑事責任;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依照盜竊罪定罪從重處罰。

3、盜竊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明知自己的盜竊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還具有不法所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所盜竊的是他人佔有或所有的財物,如誤認為是自己佔有、所有的財物而取回的,則不成立盜竊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財產,倘若處於他人合法佔有的狀態,行為人竊取該財物的,也成立盜竊罪。此外,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以牟利為目的”時,才成立盜竊罪。根據司法解釋,這裡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4、侵犯的客體。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