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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騙購外匯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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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騙購外匯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2021騙購外匯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 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

(二)重複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偽造、變造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 等憑證和單據,並用於騙購外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明知用於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海關、外匯管理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或者逃匯的行為人通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單據而售匯、付匯的,以共犯論,依照本決定從 重處罰。

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的,依法追繳、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

犯騙購外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即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騙購外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騙購外匯罪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

強迫交易的行為, 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騙購外匯罪。所謂情節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行索要的價格明顯超出合理價格且數額較大的;所提供的服務或出售的商品質量低劣的;造成被強迫者人身傷害等後果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如果情節不嚴重的,屬一般違法行為,應當由工商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2、一罪與數罪問題。

(1)行為人觸犯了刑法第226條, 不論其行為涉及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中的一種或幾種情形,均不存在數罪併罰問題,只構成一罪。

(2 )行為人以暴力方法實施強迫交易行為而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不成立數罪,而應按照吸收犯的原理,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成立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3、騙購外匯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騙購外匯罪與敲詐勒索罪在行為方式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但二者之間有嚴格區別:

(1)客體不同。 騙購外匯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騙購外匯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 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範圍,此其一。其二,騙購外匯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 騙購外匯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4)主體不同。騙購外匯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4、騙購外匯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界限。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也可表現為強拿硬要行為,兩罪區別在於:

(1)客體不同。 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則是簡單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到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則多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尋釁滋事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尋歡作樂,無事生非。

(4)主體不同強迫交易罪可由單位構成, 而尋釁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5、騙購外匯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騙購外匯罪與搶劫罪客觀上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脅手段,都可以侵犯被害人的財產權、人身權,但二者有嚴格區別。

(1)客體不同。 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2)暴力程度不同。 搶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殺人的方法,而強迫交易罪的暴力僅限於造成輕傷的範圍內。

(3)威脅的內容不同。搶劫的威脅是以殺害、 傷害相威脅;強迫交易的威脅則比較廣泛,除了可以殺害、傷害相威脅外,還可以揭發個人隱私、毀壞財產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點為把柄相威脅。

(4)威脅的方式不同。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被害人的面來實行的, 一般是用語言或動作來表現,強迫交易罪的威脅,可以當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過第三者來實行,可以用口頭語言的方式,也可以用書信等方式來表示。

(5)實現威脅的時間不同。 搶劫罪的威脅具有當場即時發生暴力的現實可能性,而強迫交易罪的威脅可以是當場實現,也可以在一段時間後才付諸實施。

(6)能否使用“其他手段”不同。 搶劫罪除使用暴力、脅迫外,還可使用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藥麻醉等,而強迫交易罪只能使用暴力、威脅手段。

(7)客觀表現不同。 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強迫交易罪則表現為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的行為。搶劫罪的行為人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強迫交易罪的行為人則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

(8)主觀方面不同。 搶劫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9)主體不同。 搶劫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強迫交易罪可由自然人或單位構成。

騙購外匯是一種違法行為,司法機關在核查是發現公民在購買海外產品沒有繳納外匯,此時會根據騙購的金額來量刑,與其他的刑事犯罪行為一樣,騙購的金額越多,那麼檢察院的量刑也就越嚴重。並且會根據騙購的金額,要求其支付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