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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刑法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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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2021年刑法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之中關於量刑標準的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量刑時需要考慮哪些量刑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第十三條【量刑要素分類一】量刑要素分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酌定要素系雖無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根據刑事政策和審判實踐經驗,在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的因素。

第十四條【量刑要素分類二】量刑要素包括社會危害性要素和人身危險性要素兩類。社會危害性要素是指由犯罪的客觀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綜合體現決定的因素;人身危險性要素是指反映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因素。

第十五條 【法定量刑要素】法定的量刑要素由《刑法》總則和分則分別規定。

總則規定的量刑要素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聾啞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

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則條文在罪狀描述中反映的社會危害程度,如犯罪行為的程度、犯罪的次數、犯罪的數額、犯罪的後果、犯罪物件的個數等。

第十六條【酌定量刑要素】酌定的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物件、犯罪手段、犯罪時間、地點、犯罪動機、起因、犯罪前的一貫表現、犯罪後的態度、退贓和賠償情況等。

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確定某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單位、公民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時,需要考慮的因素是比較多的,具體需要考慮的包括具體犯的是什麼罪、犯罪主體的身份、採取的犯罪手段等。

由於法院在量刑的時候需要考慮犯罪性質、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後果等的因素,故此對於不同的犯罪主體,即使犯的是同一個罪名、造成的後果相同,最終受到的刑事處罰也可能會存在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