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事案件只要你不認罪法院不開庭嗎?

刑事訴訟 閱讀(3.35W)

一、刑事案件只要不認罪法院不開庭嗎?

刑事案件只要你不認罪法院不開庭嗎?

刑事案件不認罪,法院也是可以開庭審理的,只要存在違法事實,並且證據存在就是可以判決的,一審普通程式為:

1、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鑑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3、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4、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刑事審判的程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公訴案件的一審普通程式為:

1、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2、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3、公訴人和辯護人出示證據,進行法庭調查。

4、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進行最後陳述的權利。

5、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出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嫌疑人不認罪的,司法機關應當根據有關違法事實進行調查取證,並獲得有關證據,在有關犯罪事實成立的情況下就是可以開庭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