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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籤認罪認罰後多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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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籤認罪認罰後多久開庭?

刑事案件籤認罪認罰後多久開庭

刑事案件開庭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開庭時間和是否認罪認罰無直接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哪些刑事案件不適用於認罪認罰制度?

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三、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認罪認罰跟開庭的時間沒有任何的關係的,況且在嫌疑人主動認罪認罰了的情況下,如果公安機關的證據不夠充分,沒有任何證據的,不能在只有嫌疑人口供的情況下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