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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不認罪的後果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4W)

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不認罪的後果是什麼?

刑事案件作為一種比較惡劣的犯罪行為被相關的司法機構嚴懲的最要的物件,我國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有著較完善的司法程式和法律條文。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如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該怎麼辦呢,下面小編就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不認罪的後果,為大家做詳細的解答。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如果被告人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我們國家現在實行無罪推定原則,就是講一個人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他有罪,那麼他就是無罪的,同樣,如果有證據證明他有罪,那麼他認罪與否都不是太大問題,只是關係到量刑的輕重,對於主動交代罪行的量刑可以適當輕些,對於頑固不化的那就必須樹立法律的威嚴。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現行法律對被告拒不認罪有著較為嚴格的規定。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注重證據的充分和確實性,如事實證明犯罪成立的話。就可以認定相關犯罪嫌疑人有罪,不以被告人的口供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