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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緩刑的規定有什麼?

判決執行 閱讀(1.99W)

一、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緩刑的規定有什麼?

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緩刑的規定有什麼?

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執行其刑罰,考驗期間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條件的,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刑罰執行完畢緩刑不是獨立的刑種。

二、緩期執行的條件有什麼?

緩刑是有條件的對原判刑期不執行,因此,緩刑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為累犯是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以後再法定的時間以內的再次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大,而其他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則是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個人的人身危險性也不大,實行緩刑對社會穩定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二)實行緩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除刑法自身的威懾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決於犯罪分子自身對所犯罪行的認罪、悔罪表現和犯罪情節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對自身的犯罪沒有認識、沒有悔罪表現,肯定會再次危害社會,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節嚴重、手段惡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實用緩刑,因為他們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

緩刑實用的上述二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緩刑,正確適用緩刑的條件,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對正在準備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懾力,充分發揮刑法的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作用。

對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緩期執行,對於實施緩刑的罪犯,必須保證其以後的行為,不會危害社會。若其在緩刑期間犯罪,會被取消緩刑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