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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6W)

一、律師會見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律師會見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關證件及手續:

1、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執業證影印件;

2、授權委託書;

3、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其中,1-3是律師向辦案機關所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師向看守部門所出具的材料,此外律師在向偵查機關出具1-3之後,偵查機關會出具一份“關於會見的公函”,此函律師應同1、2、4一起向看守部門提交。

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還應向看守部門提交辦案機關出具的《批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二、偵查期間律師行使會見權的內容。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有關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有權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涉嫌的罪名,瞭解有關案件情況,瞭解偵查機關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及期限,瞭解偵查人員有無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違法收集證據的行為。律師通過會見時瞭解到的情況,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有權代理其提出申訴、控告;辯護律師認為不應對其進行刑事追究的,可以代理申訴,請求偵查機關撤銷案件;如果發現偵查人員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權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有權代為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律師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關案件情況,聽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對所指控罪名的意見和辯解理由,從而更好的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被告人辯護的一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