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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需請辯護律師嗎

刑事訴訟 閱讀(2.81W)

一、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需請辯護律師嗎?

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需請辯護律師嗎

審查起訴一般是需要請辯護律師的。刑事案件中,律師作為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託辯護人,但是否委託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意願確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二、審查起訴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其實,絕大多數的犯罪嫌疑人不會等到審查起訴的情況下才去請辯護律師,一般都是被公安機關第1次詢問後就開始請辯護律師了,因為辯護律師也不可能在接受了委託之後,還不瞭解案情的情況下就進行辯護,律師辯護之前也得做充分的準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