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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審查起訴申請重新鑑定嗎

刑事訴訟 閱讀(2.99W)

辯護人審查起訴申請重新鑑定嗎

一、辯護人審查起訴申請重新鑑定嗎

如果出現鑑定結論依據錯誤,那麼當事人可以提出重新鑑定,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

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二、申請重新鑑定的程式

1、寫出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申請書的格式為:題名為《重新鑑定申請書》,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籍貫、住址、工作單位等當事人的資訊,說明因何事不服某鑑定機構的某項鑑定依法重新鑑定。結尾是:此致,某某法院。申請人:某某某,(簽名、蓋章)年月日。

2、 將寫好的重新鑑定申請書交給辦案機關;

一般的鑑定申請的提交期限為舉證期間之內,但符合重新鑑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過舉證期限。

鑑定是法定鑑定部門或指定鑑定部門中具有專業知識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式做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由此而得出的鑑定結論是訴訟中一種重要的法定證據。如果一方當事人對此證據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但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由於鑑定結論具有一定的真實性、科學性和針對性,較其它法定證據更具有可靠性,往往直接關係到案件的處理結果。因此是否准許當事人重新鑑定要十分慎重。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重新鑑定不是一種自由裁量的權力,而是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准許。

綜上所述,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如果確實在鑑定結論的依據有錯誤,或者有其他違法情況的,那麼當事人也是可以要求申請重新鑑定的,只需要將申請提交到相關部門,有充分的事實和理由,那麼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