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審查起訴律師能做什麼?
一)律師接受委託
(一)律師介入時間 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辯護。
(二)律師辦理收案手續
1、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署《委託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託人,一份 由律師事務所存檔;
2、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一式三份,一份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 師存檔,一份交委託人儲存;
3、律師事務所給承辦律師開據信函,由律師交辦案機關。
二)與公訴機關聯絡
1、承辦律師接受委託後,應及時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絡,向其提交《授權委 託書》、律師事務所信函,並出示律師執業證。
2、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三)會見和通訊
(一)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無需經過檢察機關批准, 可以隨時會見。
(二)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但內容應與本案有關。
(三)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瞭解以下有關案件的情況: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要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承辦律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二)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向有關機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事實、理由及保證方式,並註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訊地址及聯絡方法等。
辯護律師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刑事法院審理階段要做的事情都是不一樣的。一般到了審查起訴階段的情況下,律師不會在不計後果的替犯罪嫌疑人爭取所謂的取保候審了,這個時候最關鍵的工作是閱卷,專業的律師都知道什麼時候該做什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