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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上訴抗訴幾日 | 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2.79W)

刑事裁定上訴抗訴幾日,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裁定上訴抗訴幾日,規定是什麼?

刑事裁定上訴抗訴幾日有效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

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情形

1、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應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 、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上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逐級報請作出判決、裁定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或者責成作出判決、裁定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4、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直接發現下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是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三、關於抗訴是否必然引起再審程式的問題

凡是人民檢察院按照再審程式提起的抗訴,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和審理,並作出裁決。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刑事訴訟法賦予其對生效判決、裁定有權直接提起再審。這首先是人民檢察院自身職能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其抗訴權是公訴權的自然延伸,這兩種權都必須包含著法律監督的內容,否則法律監督權必然落空,檢察權也難完整。

所以,檢察機關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當事人的權益都有權對生效錯誤裁判抗訴以立即啟動再審。其次,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案件,經審理後,對於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顯然,此規定是對二審中駁回抗訴應在“案件經過審理後”進行的限定,我們認為,對審判監督的抗訴,也應當適用,法院駁回抗訴的決定應建立在對案件全面審查的基礎上,只有在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各個方面進行全面審理後才能作出。

刑事裁定上訴抗訴的必須要在判決結果出來之後的十天之內申請,如果超過十天的時間限制的,將會被視為自動放棄抗訴的權力。但是即使在規定的時間限制範圍內提出抗訴的申請的還是必須要提供由足夠的證據條件進行支撐,否則法院也是有權不受理抗訴的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