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新形勢刑事抗訴工作調研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2.45W)

一、新形勢刑事抗訴工作調研規定是什麼?

新形勢刑事抗訴工作調研規定是什麼?

新形勢刑事抗訴工作調研規定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的職權,這也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必須要通過行使這樣的一種神聖的職權而維護司法公平正義,當然在行使這樣的一種抗訴的權利的時候,他也有基本的要求,必須依法準確。刑事抗訴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權。通過刑事抗訴糾正確有錯誤的裁判,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是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體現。全面加強和改進刑事抗訴工作,對於維護司法公正,保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樹立和維護法治權威具有重要意義。

對刑事抗訴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依法。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公正開展刑事抗訴工作,不受任何干預,防止濫用抗訴權或者怠於行使抗訴權。

——準確。案件質量是刑事抗訴工作的生命線。要精細化審 查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全面理解、準確把握刑事抗訴的條件和標準,確保刑事抗訴案件質量。

——及時。增強時限意識,嚴格遵守辦理刑事抗訴案件期限的規定,對符合抗訴條件和標準的案件,及時提出抗訴,提高工作效率。

——有效。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關注社會熱點,迴應公眾關切,突出監督重點,加強矛盾化解,注重刑事政策在抗訴工作中的具體運用,實現抗訴工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刑事抗訴的情形

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方面確有下列錯誤,導致定罪或者量刑明顯不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和支援抗訴:

(1)刑事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與證據證明的事實不一致的;

(2)認定的事實與裁判結論有矛盾的;

(3)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在採信證據方面確有下列錯誤,導致定罪或者量刑明顯不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和支援抗訴:

(1)刑事判決、裁定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不確實的;

(2)據以定案的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事實,或者所證明的案 件事實與裁判結論之間缺乏必然聯絡的;

(3)據以定案的證據依法應當予以排除而未被排除的;

(4)不應當排除的證據作為非法證據被排除或者不予採信的;

(5 )據以定案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

(6)因被告人翻供、證人改變證言而不釆納依法收集並經庭 審質證為合法、有效的其他證據,判決無罪或者改變事實認定的;

(7)經審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無罪或者改變事實認定的。

在當代社會是處於我們國家的一個新形勢,在新形勢之下,一些具體的犯罪案件審理,需要更加的公平正義,才能夠讓人們生活得更加幸福和滿意,在這種狀況之下,檢察機關行使抗訴權的話,必須要合乎法律規定,而且要及時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