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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都有什麼權利 | 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04W)

辯護人都有什麼權利 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做為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一旦經過授權委託之後,那麼就會享有法律賦予的一些權利,但與此同時也是要履行一定義務的。那究竟法律中規定的,辯護人都有什麼權利?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我國辯護人的權利主要有: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

2、會見通訊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面和通訊。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訊。

3、調查取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則沒有這項權利。

4、提出辯護意見權。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託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即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有權對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8、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9、拒絕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另一種拒絕辯護是指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

總之,雖然辯護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願的約束。但是,辯護人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並且辯護人只有辯護的職責,沒有控訴的義務。上述就是對辯護人都有什麼權利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