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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的權利主要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86W)

1、獨立辯護權。依據事實與法律,不受公檢法、其他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辯護律師的權利主要有哪些?

2、閱卷權。無需檢察院、法院許可,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3、會見、通訊權。無需檢察院、法院許可可以與在押或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辯護律師需持“三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會見權。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支援不得超過48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或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或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看守所應當及時傳遞辯護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來信件。

4、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可以親自收集或者申請檢察院、法院收集。向控方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證人)親自收集,需經過檢察院或法院許可和被調查者的同意。向辯方證人取證只需經過被調查人的同意即可。辯護人在認為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檢察院收集的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檢察院、法院調取。

5、提出意見權。在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前,檢察院、法院在審查批准、決定逮捕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在複核死刑期間,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檢察院審查起訴、第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6、開庭三日前獲得通知權。

7、參加法庭調查、辯論權。

8、經授權的上訴權。

9、救濟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檢察院申訴或控告。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10、律師的知情權。辦案機關作出重大程式性決定的,應當依法及時通知辯護律師。

11、拒絕辯護權。當委託人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辯護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辯護律師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自己的職責。其職責為根據具體案情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等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在履行職責時,必須依法辯護,不得肆意捏造事實、作非法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