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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辯護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4W)

刑法修正案九辯護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辯護人是指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由於職業的特殊要求會有一定的權利以便為了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同時辯護人也應該有著自己的義務,以此來約束辯護人的行為。下面小編為大家總結歸納一下刑法修正案九辯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刑法修正案九辯護人的權利

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權和會見通訊權。刑訴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調查取證權。這是辯護律師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

刑訴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權。

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對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

代理申訴權。

依法獨立進行辯護權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拒絕辯護權。辯護律師發現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有權拒絕辯護。

特別關注:辯護律師與其他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辯護人在不同的訴訟階段訴訟權利也不相同,注意區別。

二、刑法修正案九辯護人的義務

辯護人的義務主要有: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上述就是刑法修正案九辯護人的權利義務方面的知識。需要注意的是,辯護律師與其他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是不完全相同的,要注意兩者的區別。同一種辯護人在訴訟的不同階段也是有著不同的訴訟權利。遇到相關問題的時候要遵循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