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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最長時間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 閱讀(1.3W)

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最長時間是怎樣的

一、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最長時間是怎樣的

檢察院批捕時間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案件在檢察院最長時間是多久

案子在檢察院最長時間也是一個半月。因為如果公安部門提交給檢察院的案件進入了公訴就必須要求檢察院在一個月以內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如果因為案件很複雜沒有決定好,也應該申請只能增加半個月的時間繼續調查,超過時間就不能繼續調查了。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不管是批捕還是逮捕都是有法定的時間,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如果並沒有發現犯罪人有任何的違法犯罪行為,需要立即釋放嫌疑人,並出具釋放證明。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