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檢察院批捕後提審過程是怎樣的?

強制措施 閱讀(3.15W)

檢察院批捕後提審過程是怎樣的?

一、檢察院批捕後提審過程是怎樣的?

檢察院批捕後提審過程是有檢察院圍繞著事實和證據的核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提審過程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整個案案件提審,然後圍繞著事實和證據的核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問。

如果批捕前提審犯罪嫌疑人,是為了核實事實及證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決定是否批捕。

正式批捕後,由偵查單位負責提審嫌疑人,如果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未移交檢察院之前,都由公安機關負責提審;如果是檢察院負責偵查的,由檢察院負責提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式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製作閱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在現代社會,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對案件進行調查,當然是對不同型別的案件,公安機關如果要提審犯罪嫌疑人的話,那麼這個犯罪人所從事的犯罪行為必須是由公安機關專門負責偵查的,提審過程無非就是圍繞著證據和事實問題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