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刑拘後多長時間檢察院批捕

強制措施 閱讀(2.84W)

刑拘後多長時間檢察院批捕

一、刑拘後多長時間檢察院批捕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被刑拘後怎麼才能釋放

被刑事拘留後沒有被逮捕而釋放的,有以下幾種可能:

1.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予以釋放;

2.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予以釋放;

3.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辦理取保候審釋放;

4.符合逮捕條件,但有不適宜關押的法律情節的,辦理監視居住手續,予以釋放。

很多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都會依法對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雖然會限制嫌疑人一定的人身自由,不過在符合條件的時候,也還是允許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而隨著案件的深入調查,也有可能從刑拘轉外逮捕。在涉及到逮捕的時候,情況往往就比較嚴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