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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多長時間送檢察院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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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多長時間送檢察院批捕?

一、拘留多長時間送檢察院批捕?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先行拘留?

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逮捕決定書的格式是怎樣的?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批准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決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所製作的答覆公安機關的文書。

批准逮捕決定書屬填寫式文書,共分三聯。第一聯是存根;第二聯是副本(入檢察卷);第三聯是正本,送公安機關。各聯內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組成,製作要求基本相同。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嫌疑人批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出發點是防止嫌疑人逃跑。一般來說,如果認定要逮捕的,要在拘留後三天內辦手續,向檢察院提交材料,刑事拘留的期限是三十天,這個期間公安機關都可以申請批捕,超期後沒有犯罪證據要釋放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