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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批准逮捕最長時間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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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批准逮捕最長時間多長時間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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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多長時間判刑

一、偵查階段,逮捕之後最長不能超過七個月:

1、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3)《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條 【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條 【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最長不能超過一個半月:

1、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訴訟階段,什麼時候開庭沒有規定,但什麼時候審結有規定:

1、如果是簡易程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3、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條 【公訴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