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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偵查期間提審是必須在檢察院批捕後才能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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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偵查期間提審是必須在檢察院批捕後才能的嗎

一、批捕後偵查期間提審是必須在檢察院批捕後才能的嗎

並不是只能在人民檢察院批捕以後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的,在人民檢察院還沒有正式批捕之前,公安機關就會先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在刑事拘留期間肯定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提審犯罪嫌疑人和人民檢察院的批捕並不衝突,被提審的次數,法律上也沒有限制。

2、如果批捕前提審犯罪嫌疑人,是為了核實事實及證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決定是否批捕。

正式批捕後,由偵查單位負責提審嫌疑人,如果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未移交檢察院之前,都由公安機關負責提審;如果是檢察院負責偵查的,由檢察院負責提審。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式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製作閱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公安局在人民檢察院還沒有批捕之前就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本身就是為了核實公安機關掌握的相關證據和犯罪事實,之後才能整理相關的資料,把提請批捕的材料遞交到人民檢察院。所以在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當中,應該說公安機關在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以後就會馬上提審,而不是等到批捕之後。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批捕後偵查期間提審不是必須在檢察院批捕後才能提審的,我們需要注意提交完整有效的身份材料,包括個人的身份證件、個人的戶口本等等證明材料。我們每個要按照我國的規章制度辦事情,如果這樣我們辦事的效率就會提高很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