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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到期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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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到期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是多長?

一.批捕到期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是多長?

審查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公訴階段,為了正確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具有訴訟意義的活動。審查起訴一般期限一個月到一個半月。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訴法》規定補充偵查的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審查起訴階段,案子由公安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這個案件,看是否構成犯罪,有無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況,是否有必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這段時間

【《刑訴法》規定的審查起訴期限】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羈押而言,對於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法律未規定審查起訴期限。

這裡應當注意兩種情況,一是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當中,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經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又移送人民檢察院要求起訴的,檢察院可以重新計算審查期限;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最多可以兩次。二是在檢察院審查案件中,發現該案件依照法律規定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屬於另外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或是由上級檢察院指定將該案件交給另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改變管轄後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綜上所述,對於一些特殊情況下,檢察院會直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以防止其逃脫而無法再追蹤其行徑,在批捕以後要在某個時間內對其進行審查,且必須要在規定時間內,如果超出時間,嫌疑人有權要求釋放,因此檢察院必須抓緊時間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