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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審查起訴申請延長的時間是多久

刑事訴訟 閱讀(2.62W)

一、檢察院審查起訴申請延長的時間是多久?

檢察院審查起訴申請延長的時間是多久

檢察院審查起訴申請延長的時間是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3)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是否隨案移送;

(4)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5)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6)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7)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受到損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9)審查活動是否合法;

(10)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檔案是否完備。

綜上所述,理論上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最多就是一個半月,可是,何謂重大複雜的案件,在相關的法律中就沒有給出明確的司法解釋了,所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自由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