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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一個月了多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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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一個月了多久宣判?

在我國,司法機關對於刑事案件會主動介入,對被告人提出公訴,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安定,刑事案件一般會經過偵查、開庭申訴、審判三個階段,因為每件案件不同因此多久審判也不同,因此我們常常會遇到刑事案件開庭一個月還沒宣判的情況,對於這一情況國家法律有做相關規定。

一、刑事案件開庭宣判時間

1、“刑事案件開庭後多少時間宣判!”:一要看審級、二要看所適用的程式,而且:審限是從立案時起算,不是從“開庭”時起算。

2、一審公訴案:

(1)應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應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一件刑事案件開庭後多久宣判,主要看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審理這件刑事案件運用的程式等等,因此刑事案件開庭一個月還有宣判是常見的,我國刑事有規定,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判死刑的可以延長,延長三個月還無法審結宣判的,可以繼續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繼續延期重新計算審理刑事案件的期限。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