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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從開庭到宣判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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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從開庭到宣判需要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從開庭到宣判需要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從開庭到宣判需要兩個月的時間,這主要是由於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208條所規定限制的,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對接到的公訴型別的案件需要在兩個月之內進行一個宣判,當然特殊情況之下是支援不能夠超過三個月時間。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二個月以內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延期審理

1、根據最高院《刑訴法解釋》第156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佈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並繼續審理。

依照前款規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根據《刑訴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另外,在審判過程中如果出現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審判期限停止計算)。

綜上所述,在沒有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的情形下,刑事公訴一審期限為1個半月,經高階法院批准最長為2個半月。一旦出現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的情形,審判期限就要中止計算或者重新計算。訴訟案件經批准,可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可延長一個月,審判實踐中,由於法院的案件過多,所以延期審理的情況屢見不鮮。

在現實生活當中形式型別的案件,他需要經過法院的開庭審理,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將相關的犯罪事實弄清楚,給當事人一個合理的交代,而不是匆匆藐視,這樣的話會損害到我們國家的司法公正和公平,當然時間方面也有著兩個月的規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