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主體中,當事人是重要的構成部分,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擁有參加訴訟、申請複議、對證據材料提出質證及申請回避等權利。當然,也不是所有參與人都是當事人。那麼,刑訴法中的當事人包括哪些人?小編根據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刑訴法中的當事人包括哪些人?
1、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他所以參加到訴訟中來,是因為正當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正是由於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刑事訴訟法為充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賦予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以當事人地位。
2、自訴人
自訴人,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人。一般情況下自訴人就是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近親屬或其法定代理人。自訴人是自訴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自訴案件中行使控訴職能,其訴訟行為對訴訟程序有決定性作用。因而,自訴人是自訴案件中重要的訴訟主體。法律賦予自訴人在訴訟中以廣泛的訴訟權利。
3、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犯罪,尚未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當事人
4、被告人
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或被自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
5、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直接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中提起民事訴訟的要求得到賠償的當事人。後者是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失而被起訴索賠的當事人。
二、刑事訴訟自訴人的權利包括什麼?
自訴人除享有訴訟參與人的共同的訴訟權利以外,法律還賦予其廣泛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提起刑事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
2、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員和翻譯人員迴避;
3、出席法庭審判,參加法庭調查和辨認,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新的證據,傳喚證人,申請重新鑑定和勘驗;
4、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
5、請求法院調解或與被告人自行和解;
6、在審判前撤訴;
7、閱讀或聽取審判筆錄,有權請求補充或改正;
8、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時,有權上訴;
9、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申請。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訴訟代理人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由此可見,刑事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很多,是參加刑事訴訟的關鍵人物。刑訴法中的當事人包括自訴人、被害人、被告及犯罪嫌疑人等。除了共同擁有的權利外,各種當事人還額外有特殊的權利。像自訴人的話,可以提請附帶民事訴訟、在法院審判之前做出撤訴及查閱案件相關卷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