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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適用實施強制許可的專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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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申請了專利權的專利我們都知道是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其他人在沒有經過擁有專利權的人的允許是不可以用該專利的,如果私自用了別人的專利的話,就會觸犯法律,受到法律的懲罰。但是有一些特殊情況是可以不經過該專利權的所有人而使用該專利的,當然,如果使用了該專利的話,還是要給擁有專利權的人專利費。這些特殊情況就屬於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我國在專利法以及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中對這些情況有著明確的說明。在以下三種特殊情況中是可以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的。

可以適用實施強制許可的專利是

1、從發明這個東西到申請成功該專利並獲得該專利權那天開始一直到獲得該專利權三年之後或者從申請該專利那天開始一直到四年以後,擁有該專利的人沒有利用這個專利做事或者沒有充分將這個專利的特點實施的,是可以進行專利的強制許可的,讓別人也可以使用你的專利,來使專利充分的實現它的特點。在這段時間過後,如果你有充分的理由沒有對該專利進行使用的是排除在外的。

2、當擁有該專利權的人對該專利的使用被法律判定是對該市場的壟斷行為,那麼也可以將其專利對別人進行強制許可,因為這樣可以減少或者消除對做同一樣商品的競爭者的不利影響,打破該專利擁有人對於這個市場的壟斷行為,讓消費者們也可以擁有更多的選擇權。

3、當國家出現了緊急情況,處於非常時期的時候,該專利可以幫助到國家或者該專利可以充分的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的時候,國家專利局可以直接給使用該專利的單位進行專利的強制許可,但是需要提供證明以及支付合理的專利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