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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八十五條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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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八十五條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第八十五條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規定分別是:

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內容解讀

為保證正確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公安部近日釋出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簡稱為《規定》),對1998年釋出的原規定作出全面修訂。“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和“嚴禁刑訊逼供”被寫入總則。

《規定》共14章、376條,其中新增107條,修改244條,對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證據制度、強制措施、立撤案、偵查措施等方面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還對管轄、羈押、執行、特別程式、辦案協作、外國人犯罪案件辦理、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等方面進行了完善。《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與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同步實施。

《規定》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任務。在此基礎上,對辯護律師與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通訊、瞭解案件情況、提出意見,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犯罪嫌疑人在傳喚、拘傳、訊問期間的飲食和休息權,訴訟參與人的申訴、控告、複議複核權等方面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證據標準和取證要求,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式,提出了全面審查判斷證據的要求;明確了應當錄音錄影的案件範圍和全程錄音或者錄影的具體要求,加強對訊問過程的實時監督;對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規定了更為嚴格的審批和執行程式,維護當事人合法財產權益;嚴格依法確定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和審批程式。

對於刑訴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內容我們國家規定的是在公安機關逮捕一些人之前是需要出示相關的證件或者是證明的,這樣才可以進行逮捕。確實這個規定是非常合乎情理的,因為這是保障我們公民權利的一個重要的體現,所以說刑訴法的規定是非常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