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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 閱讀(2.03W)

一、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的時間是不受限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有哪些權利?

1、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

2、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通訊。

3、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4、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於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

5、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決定書後,向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

7、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申訴被駁回後,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法律沒有規定犯罪嫌疑人跟律師會見的時間,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跟律師會見以後,應該把案件的詳細情況告知律師,如果有所隱瞞,會影響到律師的辯護方案,隱瞞了相關重要事實的,律師甚至可以拒絕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