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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判決檢察院刑事抗訴書的內容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6.73K)

無罪判決檢察院刑事抗訴書的內容有哪些?

一、無罪判決檢察院刑事抗訴書的內容有哪些?

無罪判決檢察院刑事抗訴書的內容有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訊、案件的基本情況、抗訴的事實與理由、法律依據以及需要說明的相關情況。抗訴書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權,向審判機關提出抗訴的書面檔案。其主要內容包括提出抗訴的機關、抗訴理由、根據及要求等。

二、抗訴的成立條件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院在發現訴訟案件的判決有錯誤或者法律適用有異議時,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抗訴,並根據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情況作出是否進行無罪判決的抗訴行為。在司法實踐上,如果存在相關的問題及情況,法院應當根據檢察院提出的相關情況對犯罪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