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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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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是什麼意思?

我國的法律體系現如今已經比較完備了,其中對於刑事、民事方面的規定也越來越嚴格,以刑事訴訟法為例,對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的規定就是一項比較細緻的規定,它的出現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能夠得到有效的實行,那麼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是指什麼呢?

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是什麼意思?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情況影響了審判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消失後,再行開庭審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人審理期限。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全案中止審理;根據案件情況,也可以對該部分被告人中止審理,對其他被告人繼續審理。對中止審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另案處理。

中止審理與延期審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時間不同。延期審理僅適用於法庭審理過程中,而中止審理適用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至作出判決前。

(2)原因不同。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自身出現了障礙,其消失依賴於某種訴訟活動的完成,因此,延期審理不能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而導致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其消除與訴訟本身無關,因此,中止審理將暫停一切訴訟活動。

(3)再行開庭的可預見性不同。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可以預見,甚至當庭即可決定,但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預見。

我們從中也可以瞭解到,什麼是中止審理,中止審理和終止審理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概念,兩者不能混淆,而當不可抗力或正當原因消滅後,我們可以申請中止審理的消除,繼續審理案件,這也體現了對於公民權力的尊重。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