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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詢問12小時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 閱讀(2.85W)

刑事訴訟法詢問12小時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接到刑事案件報案後,會派人到現場勘查,並採取多種手段調查犯罪情況,其中就包括詢問,這也是公安機關主要的強制措施之一。詢問的物件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和案件有關的證人。按照規定,詢問是有時間限制的,那麼刑事訴訟法詢問12小時的規定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刑事訴訟法詢問12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對詢問證人持續時間沒有限制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證人詢問時間也沒有規定。

二、詢問犯罪嫌疑人方面有哪些規定?

1、人數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階段的必經程式,必須由不少於兩名的偵查人員進行。

2、地點

(1)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3)對於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

(4)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特殊人的訊問

(1)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綜上所述,詢問是公安機關了解案情,還原犯罪發生過程的重要手段,刑事訴訟法詢問12小時的物件是犯罪嫌疑人。按照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詢問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並且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而對證人的詢問,則沒有時間限制。在公安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時,要保證最少兩名工作人員在場,並形成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