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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的代理許可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 閱讀(1.41W)

一、辯護律師的代理許可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辯護律師的代理許可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辯護人有以下權利:

1、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有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自訴案件中有權隨時接受委託。

2、閱卷權。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3、會見和通訊權。辯護律師有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並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祕密,都無需審查起訴機關批准,檢察院也不能派員在場。

4、發表意見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人的意見。

5、申請取保候審權。辯護律師有權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6、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人民檢察院解除。

二、哪些情況下會指定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刑事案件之後,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其親屬,就可以聘請辯護律師了,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享有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控告等的權利,也需要履行書寫辯護意見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