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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律師風險代理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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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代理雖然說能夠給律師事務所或者是律師本人帶來很大的收益,對於律師的工作也將會是一種新的挑戰,但實際上整個律所包括律師本人承擔的風險也非常大,對於委託人來說也是一樣的道理的。其實這種風險代理一般只適用於那些特別複雜的案件當中,而生活當中很少有人能夠真正的瞭解了關於律師風險代理規定。

在我國律師風險代理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國律師風險代理規定是怎樣的?

一、什麼叫風險代理?

1、風險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律師在幫當事人打贏官司後當事人再支付律師代理費。

2、風險代理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託時,只收取基礎費用,其餘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就委託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效果和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等先行約定。

3、達到約定條件的,按約定支付費用;不能實現約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4、2006年4月13日《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正式確認風險收費是律師收費的一種方式,確認律師風險收費的合法性。

二、哪些案件不能風險代理?

1、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2、律師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繼承案件;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律師風險代理收費標準?

1、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2、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四、風險代理與傳統代理區別?

1、風險代理的物件多是疑難複雜,特別是執行難度比較大的案件,否則委託人不會同意風險代理。

2、風險代理結果與律師報酬及投資回收密切聯絡,即律師不僅要承擔收不到代理費的風險,還要承擔投資損失的風險,這促使辦案律師不得不加強責任心。

3、風險代理約定的收費比例比較高,對律師的吸引力比較大。

4、委託人對承辦律師的信任度高,律師對案件實體權益的處分許可權比較大。

首先大家得對風險代理的概念有所瞭解,其次,國家明確規定了有些案件是不能夠用風險代理來處理的,風險代理的收費再高也不能夠超出一國家規定的標準。風險代理並不難理解的,如果說這場官司打不贏,那麼律所只能收取一些最基本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