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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無罪辯護 閱讀(1.17W)

一、辯護律師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辯護律師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1、產生根據不同。

刑事辯護人蔘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

而刑事代理人蔘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

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辯護與代理人的地位有較大差別,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檢察院及其他個人團體的干涉,後者必須在委託人依法授權的範圍內活動,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同被代理人在行為上有共同的效力,產生的法律效果由委託人全部承擔。

3、訴訟任務不同。

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

而代理職責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範圍不同。

兩類物件的訴訟利害關係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

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內容不同。

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訊權、調查取證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

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過被代理人的許可權範圍。

6、許可權範圍不同。

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問題,即使所謂的授權也僅僅是使辯護人蔘加訴訟。

而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許可權範圍內從事活動都須授權決定。

7、活動名義不同。

辯護人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等活動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

而刑事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義。

8、物件不同。

辯護人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

訴訟代理人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9、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

辯護人除了因為委託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

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託進入訴訟的。

二、辯護人的範圍是怎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有一種簡單的方法可以區分辯護律師和訴訟代理人,在民事案件中通常將律師稱之為代理人,刑事案件中如果有律師的話,律師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辯護律師最主要的任務是替犯罪嫌疑人爭取較輕的刑事處罰,而代理人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