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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強制醫療的費用是誰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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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強制醫療的費用是誰承擔的?

精神病強制醫療的費用是誰承擔的?

精神病人強制醫療費用由國家承擔。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責令強制醫療。”

強制醫療程式的條件:

(一)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二)經法定程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三)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

上述三個條件同時具備,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誰擔任?

宣武法院甄紅法官:《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三、什麼是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式?

強制醫療,是指非自願性強制治療,是指國家為避免公共健康危機,通過強制對患者疾病的治療,達到治癒疾病、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眾健康利益,具有強制性、非自願性、公益性的特點,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礙、嚴重傳染性疾病等。[1] 較為常見的是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有關部門對吸毒人員採取的強制戒毒措施等

四、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條件

1、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經法定程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對精神病鑑定等法醫類鑑定應當委託列入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編制的名冊中的鑑定機構及二名或二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並作出鑑定意見。

3、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以是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關係比較密切的親屬,精神病人在正常情況下是監護人進行醫療或者療養的,但是如果做出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或者有繼續危害他人的行為,需要強制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