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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審駁回抗訴刑事向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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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審駁回抗訴刑事向誰提出?

一、高院再審駁回抗訴刑事向誰提出?

1、如果被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可以向同一級檢察院申訴。如果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原審有錯誤,就會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直接提出抗訴。

2、申訴,是指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一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受理:

(一)再審檢察建議書和原審當事人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已經提交;

(二)建議再審的物件為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可以進行再審的判決、裁定;

(三)再審檢察建議書列明該判決、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

(五)再審檢察建議經該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補正或者撤回;不予補正或者撤回的,應當函告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一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裁定再審:

(一)抗訴書和原審當事人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已經提交;

(二)抗訴物件為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可以進行再審的判決、裁定;

(三)抗訴書列明該判決、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補正或者撤回;不予補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二、再審程式的抗訴與上訴審程式抗訴的區別

再審的抗訴是人民檢察院抗訴形式的一種,同上訴審程式的抗訴一樣,同屬於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活動,其目的都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但是,二者也有區別:

第一,抗訴針對的判決和裁定的性質不同。上訴程式的抗訴,是針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的。而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的。

第二,啟動抗訴的主體不同。上訴程式的抗訴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而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有權抗訴外,只有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權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提出抗訴意見,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三,抗訴的期限不同。上訴程式的抗訴,法律規定對於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於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而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有錯誤,不論判決和裁定是在執行中,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均可提出抗訴。

第四,抗訴的作用不同。上訴程式的抗訴,是在一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未發生法律效力時提出的,只要在抗訴期間內依法定程式提出了抗訴,一審裁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必然進入二審程式。而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主要是對錯誤的裁判的一種救濟,檢察機關只有對那些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才能對其提起審判監督程式抗訴。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抗訴的提起主體是有相應的要求,不是想要提起抗訴就能夠提起,具體怎麼樣提起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定,必須由檢察機關對相關犯罪事實和再審的判決情況進行法律適用審查,如果發現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才可以提出抗訴。